(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魏县北台头乡台前村民委员会与苗海军、王四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县北台头乡台前村民委员会,苗海军,王四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县北台头乡台前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苗学国,该村委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四海。上诉人魏县北台头乡台前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苗海军、王四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兴元审判员 白 湘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