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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6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左立新等与左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立新,赵连凤,左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6676号原告左立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原告赵连凤,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左顺,男,55岁。原告左立新、赵连凤诉被告左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左立新、赵连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立新、赵连凤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立新、赵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左立新、赵连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