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曾某某,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林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黄平、人民陪审员穆礼芬、吴洪兰组成合议庭,由黄平任审判长,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依法向被告林某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被告林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明、(2014)巴民初字第02220号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与予支持。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黄 平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继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