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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俊英与石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英,石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周俊英。被告石娟。本院审理原告周俊英与被告石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俊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