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俊英与石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英,石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周俊英。被告石娟。本院审理原告周俊英与被告石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俊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