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