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作平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郭作平,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作富、代必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作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郭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郭作平撤销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扬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