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沈万与马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万,马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沈万。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剑峰。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万与被告马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万撤回对被告马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7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诉讼费用4567元,由原告沈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