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梁炳坤、李了、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李美艺、梁桂贤、梁灶明、梁汉钟、梁汉权���梁文泽、梁亚周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炳坤,李了,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桂贤,梁灶明,梁汉钟,梁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梁炳坤,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李了,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申请执行人,梁某丙。申请执行人,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李美艺,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桂贤,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梁灶明,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梁汉钟,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梁汉权,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炳坤,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梁文泽,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梁亚周,又名梁文周,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关于梁炳坤、李了、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李美艺、梁桂贤、梁灶明、梁汉钟、梁汉权与梁文泽、梁亚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文泽、梁亚周应赔偿梁炳坤、李了、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李美艺经济损失31933.77元;赔偿梁桂贤经济损失12057.27元;赔偿梁炳坤的经济损失5956.68元;赔偿梁灶明的经济损失5559.94元;赔偿梁汉钟的经济损失10927.64元;赔偿梁汉权的经济损失2944.96元。梁文泽、梁亚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依主动移送,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梁炳坤的意见(并出示“四查”材料),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尾中法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集审 判 员 张戊财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