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松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怀远县。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秀莲审 判 员  饶 刚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原审认定上诉人宫世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宫世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世东撤回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