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耿彩玲,系原告杨某甲之母。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6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