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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辛美先与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美先,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辛美先。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虞万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系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辛美先。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美先,与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171094.7元及利息、诉讼费1861元。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执结。(2015)李执字第134号(写明当事人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三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字第号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翔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