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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光辉申请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辉,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辉被执行人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光辉与被执行人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光辉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57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大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