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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华,范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陈少华,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范旭,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陈少华诉被告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陈少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少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本院减半收取252元,由陈少华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