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华,范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陈少华,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范旭,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陈少华诉被告范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陈少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少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本院减半收取252元,由陈少华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