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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三与被执行人战井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三,战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三,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战井田,男,5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会三与被执行人战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宁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