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爱东诉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东,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刘爱东,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登记原负责人,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方田,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密市立新街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珠江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珠江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东诉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东申请撤回对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东撤回对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明义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巍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芦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