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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张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房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