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永河诉习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河,习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张永河,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习田,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河诉被告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永河负担。审判员 韩银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