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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常x诉齐齐哈尔劳动湖酒店、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齐齐哈尔劳动湖酒店,齐齐哈尔市水务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常亮,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劳动湖酒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昌,经理。被告齐齐哈尔市水务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亮诉被告齐齐哈尔劳动湖酒店、被告齐齐哈尔市水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