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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修军与黄仁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军,黄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00-1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军,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仁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军与被执行人黄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办理辽FC74**号POLO轿车的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拒不履行其义务,我院已向丹东市交通警察大队下达协助过户通知书,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汝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