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惠珍与王平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李惠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珍。上诉人王平与被上诉人李惠珍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柳商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平上诉称: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上诉人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上诉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审查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工作地均不在武义县,武义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上诉人的案件。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萧山区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平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