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超、居爱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超,居爱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马超。被申请人居爱鹏。申请人马超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居爱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超诉称,居爱鹏与马超为母子关系。2003年3月居爱鹏离家出走至今从未回家,家人虽多次寻找,但是无法找到她。至今居爱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申请宣告居爱鹏死亡。经审理查明,居爱鹏,女,1967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原住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村村勤丰第一组12号。居爱鹏与马惠祥原为夫妻,生育一子马超。居爱鹏自2003年3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9月6日居爱鹏与马惠祥经本院缺席判决离婚。为此,马超申请宣告居爱鹏死亡。审理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居爱鹏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经届满,居爱鹏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马超、居爱鹏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2005)张民一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3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妙桥派出所及塘桥镇金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居爱鹏下落不明的证明、2014年4月29日《人民法院报》关于寻找居爱鹏的公告、开庭笔录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超为居爱鹏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对居爱鹏宣告死亡的申请。现居爱鹏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居爱鹏的公告满一年后,居爱鹏仍下落不明,符合了宣告居爱鹏死亡的法律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居爱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