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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鹏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鹏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018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鹏飞,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后于2013年6月2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鹏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鹏飞先后多次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原五甲镇)的家中,容留曹某、保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五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飞与曹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在自己家中自制冰壶后,共同吸食该毒品;2.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飞与曹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在自己家中自制冰壶后,共同吸食该毒品;3.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蔡鹏飞与保某在其家中,用自制的冰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2月4日上午,曹某带着甲基苯丙胺来到被告人蔡鹏飞家中。后被告人蔡鹏飞和曹某、保某在被告人蔡鹏飞的房间里,用自制的冰壶共同吸食该毒品。另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蔡鹏飞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因在本案中吸毒,于2015年2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保某、顾某的证言,证人曹某、保某的辨认笔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本院(2012)通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蔡鹏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鹏飞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鹏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鹏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防止毒品在社会上泛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鹏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振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凤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