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鞠碧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鞠碧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义让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0039-9。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碧会。上诉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鞠碧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鞠碧会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其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