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天池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玉龙街2号新世纪方块2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7453315-0法定代表人:张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天池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冠英镇马桑村。组织机构代码:78227068-8法定代表人:许建平。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乐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乐山市天池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4184918.9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乐山市天池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乐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918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川执复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市天池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4184918.92万元冻结。二、对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918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宋学文审判员 袁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