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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王长尧、董学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王长尧,董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王长尧。被执行人董学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5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长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尧名下的银行存款834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