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佚申,郑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彪,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生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4902245-2。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红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99-0。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被申请人: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9348-0。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被申请人:董佚申。被申请人:郑生国。申请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佚申、郑生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佚申、郑生国名下价值3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佚申、郑生国名下价值3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财产。申请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