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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与施新全等人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施新全,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4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新全。被执行人:吴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执字第0004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由安徽鸿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施新全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固镇路荷塘月色18幢111.21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庐阳国用&tim**;×号)和112.2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庐阳国用&tim**;×)房产,竞买人王晓东以35352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施新全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荷塘月色18幢111.21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庐阳国用&tim**;×号)和112.2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庐阳国用(2008)第&tim**;×号)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晓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晓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