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辉、郑海蓉与殷光兴、范群生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辉,郑海蓉,殷光兴,范群生,郭静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辉。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海蓉,系朱辉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殷光兴。被申请人(反诉第三人)范群生(又名黄群生)。被申请人(反诉第三人)郭静波。再审申请人朱辉、郑海蓉因与被申请人殷光兴、范群生、郭静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辉、郑海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淑琴审 判 员 刘红坡代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