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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寿佳明、嘉兴金石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寿佳明,嘉兴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寿荣兴,嘉兴市秀洲区真妈妈营养蒸点餐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饶少鹏。委托代理人:沈金华、袁建勋。被告:寿佳明。被告:嘉兴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真新。被告:寿荣兴。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真妈妈营养蒸点餐厅。法定代表人:寿佳明。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因与被告寿佳明、嘉兴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担保公司)、寿荣兴、嘉兴市秀洲区真妈妈营养蒸点餐厅(以下简称真妈妈餐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建勋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寿佳明、金石担保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寿佳明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4日,年利率7.8%,被告金石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寿荣兴、真妈妈餐厅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二被告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按约放贷,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寿佳明立即归还借款1984742.88元及利息110270.29元(暂计至2015年3月1日,要求计算至还款之日),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被告金石担保公司、寿荣兴、真妈妈餐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二份,证明被告寿佳明向原告借款、被告金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及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2.保证合同二份,证明被告寿荣兴、真妈妈餐厅自愿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3.银行清单二份,证明截止2015年3月1日,被告寿佳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84742.88元、利息110270.29元。4.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四被告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的证据客观的反映了被告寿佳明向原告借款,被告金石担保公司、寿荣兴、真妈妈餐厅提供担保的事实,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寿佳明、金石担保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寿佳明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4日,年利率7.8%,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原告由此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石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寿荣兴、真妈妈餐厅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二被告自愿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按约放贷,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1、截止2015年3月1日,被告寿佳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84742.88元、利息110270.29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寿佳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造成本案诉讼的原因在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而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低于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所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石担保公司、寿荣兴、真妈妈餐厅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抗辩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视为其对本案事实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寿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1984742.88元、利息110270.2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嘉兴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寿荣兴、嘉兴市秀洲区真妈妈营养蒸点餐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寿佳明、金石担保公司、寿荣兴、真妈妈餐厅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斯群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