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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云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常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马云海,常雪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云海。委托代理人:王磊、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雪松。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媛媛、被上诉人马云海委托代理人王磊、郝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5时14分,在唐山韩城北环路段,被告常雪松驾驶冀B×××××号与相对行驶的刘超驾驶的豫A×××××号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常雪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豫A×××××号车做出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豫A×××××号车辆损失为414912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支付鉴定费6145元、施救费1000元,综上共计422057元。另查明,豫A×××××号轿车系原告马云海所有。被告常雪松所驾驶的冀B×××××号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原审法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中的395166,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庭前提交其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车的鉴定报告,本院依职权分别通知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于2014年11月4日和2014年11月11日到庭接受质询,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对被告提问均给予了合理的解答,依据充分,证据合理,故本院对该份公估报告予以采纳。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仅依据车辆的事故现场外观照片做出该公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对该份公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纳。但鉴定人员未能对公估报告中残值扣除的计算方法给予解释,故酌定对公估报告中的损失数额扣除5%的残值,即20746元。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足以反驳公估结论的证据,故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发生事故后已就保险事故的赔付向被告主张权利,亦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怠于履行核损义务,故其自行委托车损公估费6145元属于自行扩大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冀B×××××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常雪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常雪松承担。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马云海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马云海人民币393166元三、驳回原告马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7144元,由原告马云海承担486元。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车辆正常修复费用不应高于25万元,一审法院未予重新鉴定,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请求依法判决。马云海辩称坚持一审意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公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同意原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上诉人马云海主张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关于本案车损鉴定结论采纳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上诉人提交的鉴定系自己委托,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一审法院依据证据及质询情况采纳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2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