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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思东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思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申请人李思东,男,1966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本院审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8日发出(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申请人李思东下落不明,在规定期间内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中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