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思东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思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申请人李思东,男,1966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本院审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8日发出(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申请人李思东下落不明,在规定期间内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慈民督字第2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中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