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罗延平打印责任人:谢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