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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罗延平打印责任人:谢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