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执字0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文、白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安执字00041-4号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文、白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班文、白海燕应给付拖欠的25个月租赁费998475.00元、租金利息23963.40元共计1022438.4元(如被执行人不能给付此款,由被执行人返还一台型号R926LC1302利勃海尔挖掘机)、律师费6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4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以上共计1102539.90元。因二被执行人班文、白海燕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班文返还所租赁的挖掘机,再另外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8.0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所有请求。现上述款、物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正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