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汉松与魏永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松,魏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邓汉松,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永辉,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汉松与被执行人魏永辉债权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朱国建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