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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广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孙伟,男。委托代理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