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广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孙伟,男。委托代理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