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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正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正鹏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25号原告福建省正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3层03室。法定代表人傅丽华。委托代理人江鹰、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边华城开发区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蔡雪强。被告蔡雪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正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蔡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79143.49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郑可祥、傅丽华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峰路(原东园村)133号福州奥林匹克花园一期B2地块7#楼204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37.8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79143.49元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郑可祥、傅丽华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峰路(原东园村)133号福州奥林匹克花园一期B2地块7#楼204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