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延军与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徐国忠、王金妹、徐秀丽、孙少峰、林志銮、徐爱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马延军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被告: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少峰。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銮。被告:徐国忠被告:王金妹被告:徐秀丽被告:孙少峰被告:林志銮被告:徐爱珠担保人:吴元祯担保人:刘爱花担保人:王跃进担保人:张小妞担保人:马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军诉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徐国忠、王金妹、徐秀丽、孙少��、林志銮、徐爱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徐国忠、王金妹、徐秀丽、孙少峰、林志銮、徐爱珠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7.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原告以其房屋一套提供担保外,洛阳奥宝商贸有限公司愿为原告马延军提供保证担保,吴元祯、刘爱花、王跃进、张小妞愿以其存款为原告马延军提供担保,马其光、张小妞愿以其房屋一套为原告马延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在原告申请保全有误的情况下使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对原告的房屋、担保人马其光、张小妞的房屋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吴元祯、刘爱花、王跃进、张小妞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马延军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原告不得出售或过户他人。二、对担保人马其光、张小妞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担保人不得出售或过户他人。三、对担保人吴元祯的叁万元存款、刘爱花的伍万元存款、王跃进的伍万元存款、张小妞的伍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明学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