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