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