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凤鸣与耿永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鸣,耿永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55-1号原告刘凤鸣,居民。被告耿永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779号鸿禧花园。刘凤鸣与耿永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5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耿永明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耿永明所有的鲁G×××××号牌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