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法定代表人郑立春,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峰,该厂员工。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306112,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3日,出票人为泗阳超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收款人为泗阳银康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