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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法定代表人郑立春,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峰,该厂员工。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306112,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3日,出票人为泗阳超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收款人为泗阳银康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正兴防水材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