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铁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重型汽车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建,黄石市重型汽车配件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胡铁建。被执行人黄石市重型汽车配件制造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早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28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重型汽车配件制造厂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778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