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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先国与李钦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国,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9日。被执行人李钦,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钦所有的车号为川XWXX**号小型车一辆予以评估和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