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齐向权诉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194号申请人齐向权被执行人王红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舞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红伟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