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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相河、高忠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相河,高忠效,刘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被执行人:刘相河。被执行人:高忠效。被执行人:刘象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相河、高忠效、刘象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寿商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寿商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