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赵萍玲与蔡朝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玲,蔡朝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赵平玲,女,生于1990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蔡朝法,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玲与被告蔡朝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平玲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希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