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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赵萍玲与蔡朝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玲,蔡朝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赵平玲,女,生于1990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蔡朝法,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玲与被告蔡朝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平玲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希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