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蔡北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蔡北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北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蔡北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北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尚洛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