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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雅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钰砚,女,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7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8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执行人分三次共向本院交入案款100万元。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已执行回案款向其兑付,扣除执行费22300元,案款9777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解除查封。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