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淑芸与刘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芸,刘菲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李淑芸,女,汉族,1953年2月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张万平(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刘菲菲,女,汉族,现年35岁,甘肃省镇原人,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芸与被告刘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芸于2015年5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退付原告李淑芸14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