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时兰与周仁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仁凤,毛时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仁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时兰,农民。上诉人周仁凤为与被上诉人毛时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根据上诉人周仁凤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周仁凤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上诉人周仁凤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仁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方 帅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