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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饶运芳、饶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运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林。原审被告饶华。上诉人饶运芳为与被上诉人张春林、原审被告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9月15日,上诉人饶运芳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上诉人饶运芳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江鄂审判员李峡代理审判员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陶霄溶 来源:百度“”